給付工程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4年度,875號
TYEV,114,桃簡,875,2025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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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875號
原 告 黃偉杰
黎文龍
被 告 天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朝欽
被 告 許清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下午2時25分
在本院第3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4年9月11日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同年
10月7日宣示判決,惟嗣查明被告許清祥未經合法送達開庭
通知書。準此,本件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
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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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