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4年度,718號
TYEV,114,桃簡,718,20251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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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7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思廷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巧涵
吳若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
年8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7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
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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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