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4年度,434號
TYEV,114,桃簡,434,2025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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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43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忠
訴訟代理人 黃麗芬
被 告 王秉松
陳峻緯即獨讛髮型設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民國114年5月19日民事簡
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判決主文欄第2項「422,517元」,應更正為「442,517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 更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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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