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4年度,421號
TYEV,114,桃簡,421,202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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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421號
原 告 蔡定忠
訴訟代理人 李秩麟
被 告 吳緯
楊榮郎

羅秋桂
楊榮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玉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下午4時在本
院第3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4年9月22日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14
年10月21日宣示判決,惟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
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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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