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421號
原 告 蔡定忠
訴訟代理人 李秩麟
被 告 吳緯文
楊榮郎
陳羅秋桂
楊榮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玉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下午4時在本
院第3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4年9月22日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14
年10月21日宣示判決,惟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
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宴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