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1781號
原 告 郭菱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媛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
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幫助洗錢等罪嫌,業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
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故依形式審查,本件不符詐欺犯罪危害防
制條例第54條第1項暫免繳納訴訟費之要件)。而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葉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