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1545號
原 告 周叡禹
被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銘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解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12日下午2時5分
在本院第4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14
年11月5日宣示判決,惟本件尚有程序事項應予釐清,而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俊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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