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4年度,1392號
TYEV,114,桃簡,1392,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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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1392號
原 告 周銀

被 告 莊勝凱



曾柏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下午2時5分
在本院第3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4年9月25日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14
年10月21日宣示判決,惟原告於114年10月16日具狀表示其
與被告曾柏源已達成和解,並撤回對被告曾柏源之訴訟,而
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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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