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4年度,1374號
TYEV,114,桃簡,1374,202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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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1374號
原 告 劉中昌


被 告 蘇家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4年度
簡字第34號刑事簡易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
2年度附民字第997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萬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4%,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萬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同法第433條之3規
定,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
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並依同條項規定,分別引用原告
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及本院民國114年9月12日之言詞辯論
筆錄。
三、原告主張被告因故對其不滿,詎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
所示之方式對其為恐嚇及誹謗之行為,使原告心生畏懼,並
有名譽受損之情形,而被告亦因前開行為,經本院以114年
度簡字第34號刑事簡易判決認定被告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及散
布文字誹謗罪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刑事案件全案卷
證核閱無訛;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
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
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法第184條
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慰藉金
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
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有所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
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數額。經
查,原告因被告前述侵權行為受有損害,其精神上自亦受有
相當程度之痛苦,則原告依前揭規定據以請求被告給付其精
神慰撫金,應屬有據。爰審酌原告為碩士畢業,擔任桃園殯
儀館館長(見桃簡卷第66頁反面);被告則係高職肄業(置
個資卷),暨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置個資卷,僅
供本院斟酌慰撫金數額之用,不予在判決中詳細列載公開)
、被告侵權行為之態樣、原告所受侵害及精神上痛苦程度等
一切情狀,認原告就被告所為恐嚇危害安全及散布文字誹謗
之侵權行為,所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分別於8萬元、5萬元之
範圍內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3萬元
(計算式:8萬元+5萬元=13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5月7日(見審附民卷第37頁)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
額,准被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
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本件為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
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兩造亦未見支出訴訟費用,惟本院
仍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以備將來如有
訴訟費用發生時,得以計其數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附表:
編號 日期 行為 1 110年9月26日 透過社群軟體臉書暱稱「蘇慶」公開發表內容為「中槍ㄟ......劉中槍,我幹你老目你這招借刀殺人,小弟感受到了......,我家今天發生的所有事我記在你頭上,我等你退休.....,我他媽召告天下我等你退休,話可以亂講屎你也該給我吞下去,在講一次我等你退休」之言論。 2 111年1月24日 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傳送內容為「劉董欸,我被診斷罹患中期心臟衰竭,隨時可能往生,如果進館麻煩你一視同仁好好對待,沒掛掉之前,我自己該怎麼做,我不會忘記你對我的恩情,銘記在心,比天高比海深,做人阮尚知人情義理,感謝你的照顧」之簡訊至原告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 3 111年2月20日 透過社群軟體臉書暱稱「何春燕」公開發文「#標記的朋友請不用心情,但是還是要讓你們看到桃園殯葬皇帝所做所為......,不想看到劉中槍臉色活在他殯葬皇帝淫威下。我真心知道他家3代沒當官,這代當最大,我能體諒他走路有風的心情,殯葬地下皇帝劉中槍你的10萬以下小型工程,不需招標拿來當你結黨營私的工具,你敢攤在陽光下嗎?記者我也很會找,你敢出來對值質嗎?打人喊救人,沒見過這麼沒用奸詐小人,你最好在我剩下的生命弄到我,噴辣椒水我一定會噴你的,不叫別人親自噴,帶著記者去噴,你沒完我跟你沒了,我只好用命根你配、你得了便宜還賣乖,我越搞臭,如果我生意越好,代表被你欺負壓榨的業者更多......」之言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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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