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4年度,1319號
TYEV,114,桃簡,1319,2025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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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1319號
原 告 民生漾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榮科
訴訟代理人 湯永昌
被 告 賴玟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
577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365號)
,業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6,828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依原告之聲請(見
桃簡卷第24頁暨背面),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
由要領,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引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577號刑事判決所載之犯罪事實,
以及本院民國114年9月24日之言詞辯論筆錄。
三、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
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前為原告之員工,負責在址
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3樓大江購物中心專櫃內銷售原
告之鞋類商品,詎被告自112年5月1日起至同年7月31日間,
侵占原告總價值新臺幣(下同)386,828元之鞋類商品入己
等事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66
76號案件提起公訴,後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審易字第157
7號判決被告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7月在案等節,業經
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刑案電子卷宗核閱無誤,又被告已於相當
時期受合法通知,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
書狀予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80條第3
項準用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是本院綜合上開各項證據
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從而,原告既因被告之侵
權行為而受有386,828元之損害,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其
請求被告給付前開金額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即113年9月3日,見附民卷第7頁)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就民事 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 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承剛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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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民生漾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