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4年度,1278號
TYEV,114,桃簡,1278,2025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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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127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曾志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自
明。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
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然依其據以請求之貸款契
約書約定條款第10條約定:「本借據涉訟時,甲(即被告)
乙(即原告)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有上開約定條款在卷可憑,足見兩造就本件訴訟確有
合意管轄之約定。依上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徐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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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