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1245號
原 告 陳木權
巫淑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建章律師
被 告 王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
11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77號、114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號)移送前
來,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A01新臺幣2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A02新臺幣5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分別在其臉書頁面(以未限制閱讀權限之方式置頂刊
登)及臉書社團「我是大園人(大園大小事)」頁面,刊登
本判決書(遮隱兩造地址),並刊登10日。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1項、第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20,000
元、新臺幣50,000元分別為原告A01、原告A02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規定,本院依職權由
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時,變更聲明
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A01750,000元,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A02750,000元,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㈢被告應將本判決書之法院名稱、案號、當事人、案由
、主文及每項侵權的系爭言論與法院判決結果等內容,分別 刊登在被告臉書頁面(以未限制閱讀權限之方式置頂刊載) 、臉書社團「我是大園人(大園大小事)」社團,並登載30
日。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13頁)。核 屬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 ,而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相符,應 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A02為A01之員工,被告自認與原告間有感情糾葛,心生怨懟 ,因而分別為下列行為:
⒈於民國112年7月25日在其住處,以臉書暱稱「張逸帆」之帳 號,在「張逸帆」之臉書頁面及某公開臉書社團頁面,發表 如附表編號1所示文字之貼文,並附上A02臉書帳號大頭貼照 片、出遊照片。嗣接續於112年7月26日,在同址以臉書暱稱 「A05」之帳號,在訴外人即A02親友、臉書暱稱「巫佳穎」 貼文之A02留言正下方,發表如附表編號2所示文字之留言。 ⒉於112年11月7日,在同址創辦臉書帳號,未經A01同意,將該臉書帳號暱稱命名為「A01」及使用A01照片為大頭貼,再於112年11月7日起至同年11月16日間,在同址以上開暱稱「A01」之臉書帳號,發表如附表編號3所示文字之貼文及留言,並附上A02、訴外人即A02之女陳宥安之照片(其中2篇貼文公布原告之手機門號),部分貼文則轉貼至臉書社團「我是大園人(大園大小事)」中。 ⒊於112年12月1日至112年12月23日間,在同址以手機陸續傳送 「你家在大觀路1156巷52弄2-32號是透天厝」、「告訴你那 個不要臉的老母如果她再阻止姓陳的出來跟我見面的,我就 一把火把你家給燒了,反正我這一生也被你們毀了我豁出去 了……我還會去找她們兩個算帳的,跑的了和尚跑不了廟的不 出來面對我就一把火把那間房子給燒了,他現在都跟你媽住 在一起每天都同進同出的,不出來面對沒關係我就讓他們同 一天忌日這都是你們逼我的就不要怪我了?」等文字簡訊予 陳宥安,陳宥安即轉傳予A02。
㈡被告上開行為嗣經本院113年度桃簡字第2453號刑事判決判處 有罪在案,而被告上開⒈及⒉所示之行為已不法侵害原告之名 譽權、肖像權;被告上開⒉所示之行為另侵害A01之隱私權; 又被告上開⒊所示之恐嚇行為,致A02心生畏懼,侵害A02之 自由權,造成原告受有精神上之痛苦,爰依民法第18條、第 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A01750,000 元,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A02750,000元, 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將本判決書之法院名稱、 案號、當事人、案由、主文及每項侵權的系爭言論與法院判 決結果等內容,分別刊登在被告臉書頁面(以未限制閱讀權 限之方式置頂刊載)、臉書社團「我是大園人(大園大小事 )」社團,並登載30日。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提出之書狀所為之聲明及
陳述如下:A01與被告有20餘年之同居關係,嗣A01另結新歡 A02,經被告質問後方悉原告間有金錢性交易,原告並以言 語侮辱被告為「棄婦」、恐嚇被告,致被告罹有憂鬱症。又 A02及陳宥安對被告為言語挑釁在先,並將被告及家人之照 片張貼在網頁上、糾眾至被告住處尋釁滋事。是原告亦侵害 被告之名譽權,且原告與有過失,被告應得請求抵消或酌減 賠償金額;又刑事判決所認定之相關言論,係因被告受原告 刺激始為,有阻卻違法事由,且被告罹有精神障礙,亦得減 免民事賠償責任等語。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 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人格權受侵害時,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 賠償或慰撫金;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 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 法第18條第2項、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名譽係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 聲望或信譽等所加之評價,因此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 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 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 成侵權行為;民法第195條第1項所保護之隱私,係基於人格 尊嚴、個人之主體性及人格發展所必要保障之權利,其內涵 為個人於其私人生活事務領域,享有不受不法干擾,免於未 經同意之知悉、公開妨礙或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 且主張有隱私權之人對於該隱私有合理之期待。所謂合理之 期待,乃個人所得主張不受侵擾之自由,得合理期待於他人 者而言,不限於發生在私有空間之生活事務,個人於公共場 域中,亦享有依社會通念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 接近等侵擾私人活動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權;所謂侵害他人 之自由,並不以剝奪他人之行動或限制其行動自由為限,即 以強暴、脅迫之方法,影響他人之意思決定,或對其身心加 以威脅,使生危害,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 6號、113年度台上字第2237號、81年度台上字第2462號判決 意旨參照)。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桃簡 字第2453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犯加重誹謗罪、非公務機關非 法利用個人資料罪、恐嚇危害安全罪有罪在案(見本院卷第 4至7頁),並經本院調閱該刑案卷宗查閱屬實,洵堪認定。 被告雖辯稱係原告以言語挑釁在先,被告可請求抵銷、原告
與有過失、被告所為有阻卻違法事由等語,惟被告係分別於 112年7月25日、同月26日、同年11月7日、同年12月1日至11 2年12月23日為上開犯行,業經認定如前,而就原告於上開 時點前先以言語挑釁被告乙節,被告所提之相關截圖(見本 院11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77號卷【下稱附民卷】第93至99頁 、第165至171頁),均無顯示時間,或顯示為112年9月10日 、113年8月6日所傳送,至少係發生於被告張貼如附表編號1 、2所示文字之貼文及留言後,是認被告尚未舉證以實其說 。況依照被告所提之相關截圖,張貼貼文者分別為「匿名參 與者」、「Yu Chen」,訊息傳送者則為「+000000-000-000 」,尚難依此即認定確係原告所為。而被告所提之監視器影 像截圖(見附民卷第101頁),僅可見有多人聚集,無法辨 識是否確為兩造,且時間點為112年11月17日,為被告張貼 如附表所示文字之貼文及留言後,亦難認原告有何先尋釁滋 事之情。被告所辯,並無可採。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被告 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及肖像權、A01之隱私權、A02之自由權, 致原告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是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對其負賠償慰撫金 之責,自屬有據。
㈢又按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 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 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 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 院審酌兩造之智識程度、名下財產及所得總額(見本院個資 卷第10至19頁)、被告之動機、手段、加害程度,及原告因 此所致精神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被告應給付A01之慰 撫金以20,000元為適當、被告應給付A02之慰撫金以50,000 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㈣再按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 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所謂「適當之處分」,係指該處分 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其目的仍 係在填補損害,而非進一步懲罰加害人。又上開適當處分之 範圍,除不得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 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參照)外,亦應依憲法保障人民言 論自由之意旨,予以適度限縮。是法院本應採行足以回復名 譽,且侵害較小之適當處分方式,而不得逕自採行侵害程度 明顯更大之強制道歉手段。而公開刊載法院判決被害人勝訴 之啟事或判決書之方式,即可讓社會大眾知悉法院已認定加 害人有妨害他人名譽之行為,而有助於填補被害人名譽所受 之損害,且不至於侵害加害人之不表意自由(憲法法庭111
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張貼如附表所示文 字之貼文及留言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已如前述,原告依 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 分,核屬有據。本院考量如被告在其臉書個人頁面(以未限 制閱讀權限之方式置頂刊登)及「我是大園人(大園大小事 )」社團頁面,刊登本判決書全文(遮隱兩造地址),足使 社會大眾知悉被告有妨害原告名譽權之行為,以此填補原告 所受之損害,且未對被告之表意權造成過度侵害,應屬侵害 較小之手段,與被告侵害之手段相當,而可達到加害人與被 害人權益衡平之目的,並符合比例原則。是認被告應分別在 其臉書頁面(以未限制閱讀權限之方式置頂刊登)及臉書社 團「我是大園人(大園大小事)」頁面,刊登本判決書(遮 隱兩造地址),並以10日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 據,應予駁回。
㈤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 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 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 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且未經兩 造約定清償期限或特定利率,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3年12月28日(見 附民卷第6-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法定利息,亦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A012 0,000元、A0250,000元,及自113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分別在其臉書頁面(以 未限制閱讀權限之方式置頂刊登)及臉書社團「我是大園人 (大園大小事)」頁面,刊登本判決書(遮隱兩造地址), 並刊登10日,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 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主文第1項、第2項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被告聲請酌定相當金額 命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原告雖聲明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惟本院既已職權宣告假執行,其此部分聲請, 僅係促請本院職權發動,自無庸另為准駁之諭知;至原告敗
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予駁回。而本判決 主文第3項為非財產權之訴訟,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1 項之規定,不得宣告假執行,是原告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 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 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前 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宴慈附表:
編號 被告使用之臉書帳號名稱 於臉書張貼或留言內容 1 張逸帆 這種女人真的很缺德,勾引他的老闆破壞人家家庭,他老闆都快七十歲了還不是在貪圖人家的錢想也知道好嗎?好手好腳的不老實靠能力賺錢靠出賣身體賺那種不要臉的錢丟不丟臉?而且還是破壞人家家庭的缺德事,靠著工作上方便跟老闆偷情這種骯髒事也做的出來?怎麼那麼沒有羞恥心呢?聽說是越南婆啦?都專門騙台灣男人的錢的啦,骯髒手段缺德事都幹的出來,在他們國家怕幹這種事被認出來會沒那個臉生存?跑來台灣拐比較不會被認出來嗎?丟臉死了,把女人的臉都丟盡,有夠悲哀的阿 不要亂破壞人家家庭啦,害人家差點自殺?你這個女人真的很缺德,男的都快70歲了想也知道你是在貪人家的錢?而且還是你的老闆,你這種缺德事不要做比較好啦,男的外面還有一個在一起二十幾年的情人了,你害她差點自殺了……你真的很缺德耶?年紀輕輕的就用身體在賣肉賺錢乾好?真的是現在的女孩子都只會靠出賣身體陪睡賺錢的嗎?悲哀阿 2 A05 我請你不要再纏著A01了好嗎?你還年輕再找什麼的男人都有的不是嗎?為什麼偏偏要介入我們害他變心要跟我分手你這個女人不怕有報應要逼我去去死給你們成全你們嗎? 3 A01 臭雞巴怎樣?不爽嗎?你老母給我免費幹爽的也是你要我來幹她的啊你現在是吃不到葡萄就說葡萄酸嗎?還是你也要試試我這支老爛能不能也給你像你老母那樣的爽到哀哀叫呢?不然你到處像瘋狗母亂吠是在吠什麼?也是你把我搶回來要我對你老母負責任幹你老母的臭雞巴的不是嗎?你說不然你老母的臭雞巴癢無人要幹她啊?啊都是你在作主一切的,你一下子這樣一下子那樣的你到底是要我幹哪一個?我都70歲了哪有辦法一次幹你們母女兩個啦?大家幫幫我啦我到底要拿她們母女怎麼辦啦?活到這麼老還是第一次遇到母女檔的哦快被榨幹了啦……救命哦 我都幾歲了你們母女這樣對我什麼目的會不清楚嗎?來當我的工人脫褲子勾引我 還要我對你媽負責然後叫我搬出來跟他同居這什麼目的已經很清楚了好不好 ?要我拋棄妻兒來外面住然後你媽才來跟我住跟我同居住我的吃我的用我的 還讓我幹免費的這麼好的事打什麼主意誰不知道當我是三歲小孩喔還威脅我不能回去什麼事都限制我 ?一個正經的女人會勾引他的老闆嗎會破壞人家的家庭嗎會自己脫褲子叫他老闆幹他嗎?你這種女人我看多了只是想說免費的加減幹爽的懂嗎?不然像你媽那種貨色有誰要?還兼職當妓女性交易也就是因為這樣才跟他發生關係的第二次還會自己主動降價第三次就跟我說免費了所以你們心裡在想什麼主意自己最清楚了不是嗎?我說的如果不是事實你們早就提告了啦 為何事情發生到現在快半年了你們不敢提告? 就是我說的就是事實所以你們不敢提告你們事情浮上台面 那我老婆告你們 所以你們不敢提告做人要敢做敢當而不是一張嘴在那邊胡言亂語要拗人家自己媽媽做的爛事丟臉的事硬要推到別人身上幫你媽媽扛這種事也只有你們母女才做的出來丟不丟臉(轉貼至就是大園人「大園大小事」社團) 你爸就是知道我跟你媽的事所以他才會受到刺激啦 這一切都是你媽自己造成的誰叫他要脫褲子勾引我引誘我 這樣你知道了嗎你知道自己的媽媽是什麼樣的女人嗎騷到不行到處勾引男人不要臉的女人 你敢到處貼人家的貼文你不敢人家貼你的貼文 不是很厲害嗎幹嘛刪掉幹嘛不給人家留言你怕什麼轉貼至就是大園人「大園大小事」社團) 這是我同居人叫做A02,因為她在兩三年來我這裏工作,有一次的休息時間大家在開玩笑說到性交易她就說要以2000元跟我性交一次我想說那麼多人在開玩笑的就回她好阿…沒想到她下班後等大家都下班了就過來問我甚麼時候要開始幹我?接著就脫我褲子把我那根放到她嘴裏還邊脫他自己的褲子脫下後就自己用手去挖她自己的洞還自己挖到一直叫,我心想怎麼比專業的還要騷這麼騷樣哪個男人看了都會受不了吧?……A02可以打電話跟她約哦不用客氣的盡量打去約哦她會很樂意出來給大家幹的(公布A02手機門號) 就是我這支老爛讓她A02愛不釋手強要把我佔為己有,每次都把她幹到哀哀叫兼噴尿剉屎的,不曾看過有這種控制不住尿尿都會噴出來的很噁爛的……我的電話有需要的可以打來 她的絕招很會噴尿哦 等你們來幹他喔(公布A01手機門號) 老母討客兄害死了老公,女兒還出來幫忙搶男人回去幹他老母,這麼孝順的女兒你爸做鬼都不會放過你們母女的,沒天理了,換我把你們全家福的照片都放上來給大家欣賞認識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