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4年度,1169號
TYEV,114,桃簡,1169,20251003,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11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瑞昌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38,4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
補正,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葉菽芬

1/1頁


參考資料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