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1145號
原 告 蘇美月
訴訟代理人 李秀珍
被 告 柳亞萱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下午2時20分
,在本院第4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經查被告未合法
送達,認本件應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俊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