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4年度,1145號
TYEV,114,桃簡,1145,2025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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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1145號
原 告 蘇美月

訴訟代理人 李秀珍
被 告 柳亞萱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下午2時20分
,在本院第4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經查被告未合法
送達,認本件應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俊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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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