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救字,114年度,31號
TYEV,114,桃救,31,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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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救字第31號
聲 請 人 陳佳蕙
代 理 人 陳建源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敏盛綜合醫院間請求醫療糾紛事件,聲請人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
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
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
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本院114年度桃醫簡字第1號請求醫療糾
紛事件聲請法律扶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
基金會)准予扶助在案,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
顯無勝訴之望,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低收入戶證明書
、法扶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等件以為釋明。
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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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