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桃小字第986號
原 告 梁玉齡
被 告 吳家宏(原名:吳世宏)
籍設桃園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2年度
附民字第1532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