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14年度,1795號
TYEV,114,桃小,1795,2025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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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179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書誠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4
101元(計算式:請求金額加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9月2日
止之利息1658元、違約金300元、400元及500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前已納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
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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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