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14年度,1653號
TYEV,114,桃小,1653,2025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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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1653號
原 告 賴秋杏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有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8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葉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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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