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1385號
原 告 張秀玉
被 告 林長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向被告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帳戶所有人即林長俤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時,被告係設籍於福
建省連江縣乙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福建連江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