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14年度,1356號
TYEV,114,桃小,1356,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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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1356號
原 告 陳玟霖原名陳玟錡

被 告 陳元忠

劉筱娟
周庭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
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
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
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
管轄,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0條亦分別
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規定,係具特殊性質之
審判籍,雖不排除合意或應訴管轄之規定,然排除普通審判
籍之適用,是於被告數人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之共同
訴訟,而有民事訴訟法第4條至第19條規定之共同管轄法院
時,原告應向該共同管轄法院起訴(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
字第155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
 ㈠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以俗稱「老鼠會」違法多層次傳銷方式,
不法吸金,巧立名目收取投資款,以此方式違法吸金,並因
違反銀行法、公平交易法、刑法詐欺罪等,經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以102年度金重訴字第3、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刑事
案件)有罪確定,原告為受害人,就所受損害對被告請求賠
償。
 ㈡又原告於民國114年6月6日起訴時,被告陳元忠劉筱娟、周
庭安住所分別設於花蓮縣花蓮市、宜蘭縣羅東鎮、桃園市桃
園區等節,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惟就原告主張被告違
反銀行法等事實,其等以為侵權行為所設立之公司址均設立
登記於臺北市中正區、臺北市大安區(參本院卷第18頁),
又本件實際向原告為招募者,則為負責址設新北市樹林區之
系爭刑事案件中「美的世界集團」新北市據點之訴外人陳榮
陞、陳瑞誼(參本院卷第18頁、第183頁反面),系爭刑事
案件認原告所加入之「陳瑞誼組織」,係屬陳榮陞之下線,
並認陳榮陞以新北市為據點,從事招攬不特定民眾加入投資
成為經銷商、受理民眾繳交投資款,及發放車馬費、禮券、
推薦獎金等事務,亦居於「美的世界集團」在新北市樹林
區之主要行銷者(參本院卷第57頁),可知本件原告起訴事
實之侵權實施行為地應為新北市樹林區。準此,依前揭說明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既有侵權行為地之共
同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規定,排除普通審判
籍之適用,應由該侵權行為地之共同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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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