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112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林益瑤
被 告 鄭仁壽律師(即被繼承人蕭為棟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民國114年9月1日小額民
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判決主文欄、理由要領欄「110年6月17日」,應更正為「109年6月17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 更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