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補償金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司小調字,114年度,2268號
TYEV,114,桃司小調,2268,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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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司小調字第2268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
代 理 人 曾立志
相 對 人 蔡鴻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調解,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此一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 項亦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
行經南投縣埔里鎮中山路三段大成路口,發生交通事故,
致被害人魏素英受有體傷。因相對人駕駛之前開肇事車輛,
於事故當時未依法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而被害人業依強
汽車責任保險法向聲請人請求補償金,經聲請人悉數給付
,爰依法代位行使請求相對人償還補償金,為此聲請調解
語。
三、經查,相對人目前設籍南投縣,而系爭交通事故發生於南
投縣,有南投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函復本院之交通事故資
料及本院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
首揭規定,本件應由相對人之住所地或侵權行為地之法院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
解,於法未合,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四、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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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