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桃保險小字第66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張嘉琪
被 告 鄒紹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5359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
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
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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