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桃保險小字第57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鍾焜泰
被 告 林敏雄
林建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敏政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8
394元,及被告林敏雄自民國114年7月30日起,被告林建章自民
國114年8月1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裁判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
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
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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