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保險小字第4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東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301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
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核定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至命補繳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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