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202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卓駿逸
林益瑤
被 告 游輝色
游輝結
徐游香娘
莫文龍
游香珍
游香對
游輝傳
呂理財
呂水順
呂菊
游金通
游麗秋
游淑美
游余牡丹
游仁村
游仁義
游秀玲
葉游蘭
陳游玉
游興福
游陳甘
游輝亮
游輝增
游輝城
范游秀娥
李素
游輝鵬
游輝濱
游輝勝
游淑幀
游慶同
游阿庚
游阿為
游象丙
曾繁馨
曾埕煜
曾翠瑜
曾翠璇
曾慶耀
王榮山
王榮鑫
王鳳珠
王鳳英
王鳳蕊
林國泰
林志雄
林志成
吳定甫
吳玉玲
吳淑婷
黃曾月桂
鄭松桂
劉美月
游輝富(即游阿本之繼承人)
游修勤(即游阿本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繼承人游阿見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附表二「應
繼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三「負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見本院
卷二第43頁背面),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即被代位人游金梧積欠伊新臺幣(下同)
266,697元及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而其曾祖父即被繼承
人游阿見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遺產),由
被告及游金梧等人繼承、再轉繼承(詳如附表二所示)。游
金梧除系爭遺產外,已無其他財產可供強制執行,其怠於行
使分割遺產之權利,顯已妨害伊對其財產為執行,伊為保全
債權,爰依民法第242條及第1164條規定,代位其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並聲明:被繼承人游阿見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
,應按如附表二「原告主張之應繼分比例」欄所示比例分割
為分別共有。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
之名義,行使其權利,民法第242條本文定有明文。而債權
人得代位債務人行使之權利,並非僅以請求權為限,凡非專
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均得為之。此項代位權行使之範圍
,就同法第243條但書規定旨趣推之,並不以保存行為為限
,凡以權利之保存或實行為目的之一切審判上或審判外之行
為,諸如假扣押、假處分、聲請強制執行、實行擔保權、催
告、提起訴訟等,債權人皆得代位行使(最高法院69年台抗
字第240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
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
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遺產之公同共有係以遺產之分割為其終局目的,而以公同
共有關係為暫時存在,在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
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該條所
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829條及第830條第1項
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
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
法第829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
遺產之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609號判決意旨
參照)。
㈡查游金梧積欠原告266,697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經原告於民
國98年8月27日、112年1月11日及113年8月15日分別向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及本院聲請對其強制執行,
其皆無財產可供清償,且其除系爭遺產外,尚無其他財產可
供強制執行等節,有臺北地院98年12月21日核發之北院隆98
司執辛字第112850號債權憑證及繼續執行紀錄表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一第69至72頁),堪信為真,足認原告有保全債權
之必要。又游阿見於43年12月16日死亡,遺有系爭遺產,由
附表二「共有人」欄所示之人繼承、再轉繼承,且系爭遺產
並無不分割為分別共有之協議,亦無不能分割為分別共有之
情形等節,有桃園市地籍異動索引查詢資料、系爭遺產土地
登記公務用謄本、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110年蘆
資字第3760號、113年蘆資字第87140號、桃園市大溪地政事
務所收件字號111年溪蘆登跨字第520號繼承登記書、繼承系
統表、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系爭
遺產土地建物查詢資料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58至68頁
、第80頁至第143頁,卷二第23頁暨背面),堪信屬實。是
原告主張為保全債權,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游金梧訴請
裁判分割游阿見所遺之系爭遺產,自屬有據。
㈢另原告雖請求應按如附表二其所主張之應繼分比例為分割,
惟關於部分再轉繼承人即「附表二編號第8至10號共有人」
、「附表二編號第15至18號共有人」、「附表二編號第21至
36號共有人」、「附表二編號第37至40號共有人」、「附表
二編號第42至46號共有人」、「附表二編號第47至52號共有
人」、「附表二編號第54至55號共有人」等人所各別繼承訴
外人呂游月、游象陽、游金瑞、曾慶漳、王曾月雲、林曾月
雪、劉游佐妹部分,尚未經該部分共有人訴請分割完畢,本
院自不得於本案中併為分割,故此部分被告仍應就分別繼承
呂游月、游象陽、游金瑞、曾慶漳、王曾月雲、林曾月雪、
劉游佐妹所繼承系爭遺產部分,繼續分別維持公同共有。從
而,系爭遺產應以如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
割,始屬妥適。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代位游金
梧請求分割游阿見所遺系爭遺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
本院審酌上開所述情狀,認系爭遺產應按如附表二「應繼分
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為適當,爰判決如主文 第1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本 案事實及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審究,併此敘明。六、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而遺產分割之訴,性質上同以由全體繼承人(或繼承人之 代位人)參與訴訟為必要,原、被告之別僅具形式上意義。 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雖於法有據,然被告應訴亦為法律規定 而不得不然,且因遺產分割事件涉訟,繼承人均蒙受其利, 實質上無何造勝、敗訴之分。揆諸前開說明,訴訟費用應由 繼承人依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並由原告負擔游金梧應分 擔部分始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承剛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上毅附表一: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段 地號 1 桃園市 蘆竹區 南華段 0000-0000 1,273.65 公同共有 720分之18 附表二:
編號 共有人 應繼分比例 原告主張之應繼分比例 備註 1 游輝色 168分之1 168分之1 2 游輝結 168分之1 168分之1 3 徐游香娘 168分之1 168分之1 4 莫文龍 168分之1 168分之1 5 游香珍 168分之1 168分之1 6 游香對 168分之1 168分之1 7 游輝傳 168分之1 168分之1 8 呂理財 24分之1,並由左列3人維持公同共有 72分之1 再轉繼承自呂游月 9 呂水順 72分之1 10 呂菊 72分之1 11 游金梧 96分之1 96分之1 受告知人 12 游金通 96分之1 96分之1 13 游麗秋 96分之1 96分之1 14 游淑美 96分之1 96分之1 15 游余牡丹 24分之1,並由左列4人維持公同共有 96分之1 再轉繼承自游象陽 16 游仁村 96分之1 17 游仁義 96分之1 18 游秀玲 96分之1 19 葉游蘭 24分之1 24分之1 20 陳游玉 24分之1 24分之1 21 游興福 4分之1,並由左列17人維持公同共有 168分之1 再轉繼承自游金瑞 22 游陳甘 168分之1 23 游輝亮 168分之1 24 游輝增 168分之1 25 游輝城 168分之1 26 范游秀娥 168分之1 27 李素 140分之1 28 游輝鵬 140分之1 29 游輝濱 140分之1 30 游輝勝 140分之1 31 游淑幀 140分之1 32 游輝富 公同共有28分之1 33 游修勤 34 游慶同 28分之1 35 游阿庚 28分之1 36 游阿為 28分之1 37 游象丙 28分之1 38 曾繁馨 20分之1,並由左列4人維持公同共有 80分之1 再轉繼承自曾慶漳 39 曾埕煜 80分之1 40 曾翠瑜 80分之1 41 曾翠璇 80分之1 42 曾慶耀 20分之1 20分之1 43 王榮山 20分之1,並由左列5人維持公同共有 100分之1 再轉繼承自王曾月雲 44 王榮鑫 100分之1 45 王鳳珠 100分之1 46 王鳳英 100分之1 47 王鳳蕊 100分之1 48 林國泰 20分之1,並由左列6人維持公同共有 80分之1 再轉繼承自林曾月雪 49 林志雄 80分之1 50 林志成 80分之1 51 吳定甫 240分之1 52 吳玉玲 240分之1 53 吳淑婷 240分之1 54 黃曾月桂 20分之1 20分之1 55 鄭松桂 4分之1,並由左列2人維持公同共有 8分之1 再轉繼承自劉游佐妹 56 劉美月 8分之1 附表三
編號 訴訟費用負擔人 負擔比例 1 游輝色 168分之1 2 游輝結 168分之1 3 徐游香娘 168分之1 4 莫文龍 168分之1 5 游香珍 168分之1 6 游香對 168分之1 7 游輝傳 168分之1 8 呂理財 呂水順 呂菊 連帶負擔24分之1 9 原告 96分之1 10 游金通 96分之1 11 游麗秋 96分之1 12 游淑美 96分之1 13 游余牡丹 游仁村 游仁義 游秀玲 連帶負擔24分之1 14 葉游蘭 24分之1 15 陳游玉 24分之1 16 游興福 游陳甘 游輝亮 游輝增 游輝城 范游秀娥 李素 游輝鵬 游輝濱 游輝勝 游淑幀 游輝富 游修勤 游慶同 游阿庚 游阿為 游象丙 連帶負擔4分之1 17 曾繁馨 曾埕煜(原名曾勝騏) 曾翠瑜 曾翠璇 連帶負擔20分之1 18 曾慶耀 20分之1 19 王榮山 王榮鑫 王鳳珠 王鳳英 王鳳蕊 連帶負擔20分之1 20 林國泰 林志雄 林志成 吳定甫 吳玉玲 吳淑婷 連帶負擔20分之1 21 黃曾月桂 20分之1 22 鄭松桂 劉美月 4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