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訴字,114年度,3號
SYEV,114,營訴,3,20251001,3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沈鴻霖
沈政賢
沈文一
沈文貴
沈楓彬
沈晏汝
沈煌哲
吳秀莉
沈憲政


被上訴人 賴明珠
陳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73,445元(計算式:177,930元+177,930元+2,017,585元=2,373,445元,見營訴字卷第135至137、195頁),依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一項所載,上訴人對於原判決全部聲明不服,其上訴利益核定為2,373,445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4,0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