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調字,114年度,40號
SYEV,114,營簡調,40,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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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調字第4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黃彣堯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聲請調閱資料已到院,原
告應儘速閱卷並應於民國114年11月7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
柳營簡易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提出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290建號建物
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全部)。
二、提出被繼承人陳益昌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請依民
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須
足以認定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
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體
被告之年籍資料。
三、查明上開事項後,請提出書狀載明被告對被繼承人陳益昌遺
產之『應繼分之比例』,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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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