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補字第36號
原 告 潘仲茵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安生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2,137元【
計算式:佳里區營頂段868地號土地面積4,155平方公尺×公告現
值10,200元/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82/50700=152,137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