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補字,114年度,33號
SYEV,114,營簡補,33,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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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補字第33號
原 告 黃國書
訴訟代理人 黃瑋庭
被 告 春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萬全


訴訟代理人 黃政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8,6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3,190元,本件已調解不成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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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春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