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補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
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
其價額。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
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
賃物之價額為準。為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7
7條之9第2項定有明文。又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參照。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沈域塵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顯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查原告訴
請遷讓之租賃物,依原告提出之租賃契約書,租期1年6月,
租金每月新台幣(下同)5,500元,租金總額99,000元。而依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新營分局提供之房屋稅籍證明書,上
開房屋課稅現值147,700元,故應以較低之租金總額核定為
第一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並加計第二項請求之起訴前孳
息4,950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3,950元,應徵收裁
判費1,630元。爰限原告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前向本院(臺
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