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720號
原 告 陳琨堯
被 告 林仲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質權消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
,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此有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顯有不備。茲經
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2日裁定,限原告於114年10月9日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該項裁定已於114年9月26日
合法送達予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附卷可憑。是原告之訴
因起訴不合程式,且逾期未補正,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