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580號
原 告 許玉玲
被 告 林訪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6
日裁定通知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1
00元,該項通知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