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14年度,570號
SYEV,114,營簡,570,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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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570號
原 告 王睿程城義食足餐館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被 告 王紫茵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尚有應調查之事實,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
2月8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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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