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14年度,561號
SYEV,114,營簡,561,20251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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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5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道隆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依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15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
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亦適用於簡易訴訟
程序之上訴。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4年9月17日送達於上訴人,
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是上訴期間應自送達判決翌日起算法
定不變期間20日,並加計在途期間2日,本件上訴期間業於
同年10月9日屆滿。惟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係於同年10月2
1日始送達本院,有本院收狀戳章可稽,其上訴已逾期,依
據首揭說明,其上訴不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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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