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字第540號
上 訴 人 陳吳鳳來(兼吳國治之繼承人吳國華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卓姿妤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7,8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
里○○路○段0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