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調字,114年度,704號
SYEV,114,營小調,704,2025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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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小調字第704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相 對 人 陳羿安(已死亡)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
第168條規定,因當事人死亡而聲明承受訴訟,以訴訟中當
事人死亡者為限,如於起訴時當事人已死亡,則為無當事人
能力,其訴為不合法,不生承受訴訟之問題。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下稱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給
付電信費事件,然相對人已於聲請人起訴前之民國114年6月
22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聲請人
以已死亡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被告,起訴要件顯有不合,且
屬無從補正事項,亦不生承受訴訟之問題,依前開說明,本
件聲請人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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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