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營小字第592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佐田雅史
訴訟代理人 吳源霖
詹皓鈞
複 代 理人 吳迎曦
被 告 陳宥廷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營小字第592 號給付停車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114 年10月29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
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童來好
書 記 官 吳昕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00 元,及自民國114 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吳昕儒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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