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小字第565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
不合程式要件,應予補正: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徵收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
能力;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關於訴訟
之法定代理及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依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規
定;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第四十條
第三項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第四項機關之代表人及依法令得
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之;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
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
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
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書狀
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
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
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
、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金額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5
日內向本院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又原告補繳裁判費後仍
應能補正下列事項起訴始屬合法,如未能補正被告當事人能
力事項,起訴仍屬不合法,是原告是否補繳裁判費,請自行
斟酌。
三、原告係以「甲○○○○○」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惟未表明其組
織型態為何,復未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商業登記資料或公司
登記資料,亦未提出其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之資料等,核其
有無當事人能力不明,其起訴程式明顯有欠缺,本件依本院
函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查詢結果該「甲○○○○○」並無營業
登記資料,似無當事人能力,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正「甲○○○○○」之組織型態(獨資、合夥或公司),並檢
附被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設立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姓名、
地址資料或另補正合法之被告資料,即有當事人能力之法人
、自然人或機關、非法人團體,書狀並應記載當事人正確完
整名稱或姓名、住所;補正後之當事人如欠缺訴訟能力,並
應補正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並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