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照護費用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114年度,550號
SYEV,114,營小,550,202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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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小字第550號
原 告 王仁昌即臺南市私立廣恩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
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照護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前,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及
具狀說明請求之權利,併提出臺南市私立廣恩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養護型)之營業登記相關資料。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當事
人能力有欠缺,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此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參照。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未逾新台幣(下同)10萬元,應適用小額
訴訟及強制調解,但原告已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自無再
行調解必要。及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起訴狀列載
原告為「王仁昌即臺南市私立廣恩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
型)」,並提出調解通知書、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及養護契約
供參,但核閱上開契約甲方名稱為臺南市私立廣恩老人養護
中心(負責人吳劼諹)、調解當事人名稱為廣恩老人養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林靜君),均與上開起訴狀所載原告不符。再經
本院依契約書之機構統一編號及「臺南市私立廣恩老人長期
照顧中心(養護型)」查詢,均查無商業登記資料,故本件有
定期命原告繳納裁判費及補正主文所示資料之必要。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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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