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825號
原 告 一炁化三清凌霄寶殿
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
被 告 張何審
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律師
張政宏
張祖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何審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剩事件,原告於民國11
4年10月16日擴張聲明為請求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心慧遺產範
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23,54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3,023,5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951元,扣除原告已繳
裁判費1,110元,尚應補繳35,8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
○○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