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3223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佐田雅史
訴訟代理人 吳迎曦
上列原告與被告姚雅芝間給付停車費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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