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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民事),板補字,114年度,3177號
PCEV,114,板補,3177,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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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3177號
原 告 生活藝術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牟旭忠
訴訟代理人 蔡永海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正者,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
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1,9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50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需補繳裁判費1,000元,依前
說明,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
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祐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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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