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3171號
原 告 楊天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泰豐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9,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1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