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補習費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補字,114年度,3153號
PCEV,114,板補,3153,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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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3153號
原 告 周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地球村出版有限公司間返還補習費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0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1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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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地球村出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