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補字,114年度,3123號
PCEV,114,板補,3123,2025102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3123號
原 告 吳誌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晏妤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參佰貳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