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3073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玉里醫院
法定代理人 簡以嘉
訴訟代理人 軒慎婷
一、原告因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村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玖仟壹佰陸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貳仟伍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零肆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