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3063號
原 告 李豐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怡如、林志鴻、林芷儀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
,7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1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