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補字,114年度,2955號
PCEV,114,板補,2955,2025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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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955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品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懿德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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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