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補字,114年度,2928號
PCEV,114,板補,2928,2025100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928號
原 告 陳猷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秦麗環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