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918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舜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啟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原告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6097號),嗣被告於
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
應補繳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1,500元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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